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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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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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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英文译名:Anyang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AREIIA 。

第二条   本协会由安阳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经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安阳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是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和安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关区灯塔路23号附60号1至2层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运行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决策好参谋;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行业行为;

(三)、制定行业规章、行业公约和从业道德规范,树立行业诚信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

(四)、组织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举办展览会、房产交易会等;

(五)、开展行业信息咨询,组织区域性经验交流、经济合作等;(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要协会的信息及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优先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产局,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年限,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6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阳市民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安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安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 2018年1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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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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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自觉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纪服务机构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第六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九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条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不聘用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二条   安阳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安阳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施机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成员均有权对公约组织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组织实施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组织实施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安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